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项任务和措施,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其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被省人民政府约谈。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即将施行的《规定》从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在明确细化责任方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例如,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等。
李春田说,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项任务和措施,《规定》还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